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档案局对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》进行了修订。2026年4月20日,第61号令公布新规,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。新规共7章33条,涵盖归档、移交、保管、利用、信息化建设等内容。

修订背景方面,原规定自1998年施行,历经3次修订。2019年调整档案预验收为验收后,各地在验收时间节点和程序衔接上存在差异,导致档案接收进馆困难。同时,《档案法》等法律法规修订也提出新要求。

新规主要调整包括六方面。一是理顺管理体制,明确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规划与经费保障,档案机构负责收集、保管和业务指导。二是明确接收五类档案:城市勘测规划档案、建设工程档案、科研档案、主管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及其他法定档案。

三是强化全过程管理,压实五方主体责任。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需同步收集整理文件,建设单位定期督促。竣工图需在竣工验收前完成。四是规范验收移交流程,调整为竣工验收备案前移交,并可分阶段验收移交。建设周期长、规模大的工程可分批移交。

五是推动信息化转型,要求将档案信息化纳入规划,推动BIM应用,实现数字资源共享。传统载体档案需数字化,重要电子档案应异质异地备份。六是增加信用监管,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机制,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。

新规将档案法要求与城建档案专业深度融合,旨在解决监管手段不足问题。下一步,北京市将据此修订《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