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政部近日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(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)》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6月30日。此次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改,整体条款从一审稿的125条扩充至142条。

二审稿最引人注目的新增制度是「创新产品首购订购」机制(第八章)。根据该制度,对于符合国家战略需求但市场尚不成熟的技术创新产品,采购人可通过首购(直接购买首批产品)或订购(预付研发费用订购未来产品)的方式实施采购。首购订购的采购金额不计入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计算基数,以保障政策的灵活性和精准性。

在中小企业扶持方面,二审稿将原来部门规章中「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%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」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款,并增加了「刚性约束」表述——采购人未达到预留比例的,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原因,财政部门可对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进行调减。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、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,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。

电子化采购方面,二审稿明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为法定采购方式之一。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规格标准统一、现货货源充足的商品,采购人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。电子卖场应当实现供应商在线入驻、商品在线比价、合同在线签订、验收在线完成的全流程电子化。电子卖场的交易数据与财政预算管理、国库支付系统实时对接。

值得关注的是,二审稿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与《招标投标法》的衔接规则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,招标程序适用《招标投标法》,但采购预算管理、采购信息公开、质疑投诉、监督检查等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。这一条款有望解决两部法律长期交叉适用的实践难题。

在国际规则对接方面,二审稿增加了政府采购协定(GPA)相关条款,为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做好法律准备。同时,二审稿强化了政府采购的国产优先政策,在「本国产品」定义中增加了「关键核心技术和主要原材料来源于本国」等实质性要求,以防范部分进口产品通过简单组装或贴牌规避国产优先政策。